焦點評論:不當黨產條例通過後的新難題(張喻閔)
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》,將政黨及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,或其自同日起交付、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,扣除黨費、政治獻金、競選經費補助金外,推定為不當黨產。
而黨產範圍之大、功能之廣,難以管窺其全貌。未來條例施行後,可能面臨如下爭議:
1.「不當」是否等同不法?
不當黨產來源包括接收日產、政府無償贈予、黨營事業等,但有憑藉權勢而取得之虞,是否就是「不當」?而何種態樣的「不當」才應被列為追討對象?將是未來主要爭議。此外,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的相關法律,許多法規在東西德合併前就已進行。換句話說,從威權政權垮台到開始處理,中間時間落差很短,而我國從歷經總統民選、政黨輪替,已成為民主政體約二十多年。事隔多年後清查與追討,複雜度勢必大增,對社會現況的衝擊未來也應審慎考量。
1.「不當」是否等同不法?
不當黨產來源包括接收日產、政府無償贈予、黨營事業等,但有憑藉權勢而取得之虞,是否就是「不當」?而何種態樣的「不當」才應被列為追討對象?將是未來主要爭議。此外,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的相關法律,許多法規在東西德合併前就已進行。換句話說,從威權政權垮台到開始處理,中間時間落差很短,而我國從歷經總統民選、政黨輪替,已成為民主政體約二十多年。事隔多年後清查與追討,複雜度勢必大增,對社會現況的衝擊未來也應審慎考量。
徵收標準難以認定
2.何謂政黨「實質控制」的「附隨組織」?
條例定義「政黨」為民國76年7月15日解嚴前並依動員戡亂時期《人民團體法》規定備案者,而「附隨組織」則指政黨「實質控制」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、團體或機構,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,但後來以非相當對價轉讓的組織。試問,「實質控制」如何認定?多少比率的持股或是擁有多少人事任命權稱為「實質控制」的判準?恐怕是未來難解的問題。
3.不當黨產之「無正當理由」與「價額」如何認定?
條例指出,若經委員會認定屬於不當黨產,或「無正當理由」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,自政黨、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、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,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家、地方或歸還原所有權人。若已移轉而無法返還,則追徵其價額,而財產移轉範圍,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。
條例定義「政黨」為民國76年7月15日解嚴前並依動員戡亂時期《人民團體法》規定備案者,而「附隨組織」則指政黨「實質控制」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、團體或機構,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,但後來以非相當對價轉讓的組織。試問,「實質控制」如何認定?多少比率的持股或是擁有多少人事任命權稱為「實質控制」的判準?恐怕是未來難解的問題。
3.不當黨產之「無正當理由」與「價額」如何認定?
條例指出,若經委員會認定屬於不當黨產,或「無正當理由」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,自政黨、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、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,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家、地方或歸還原所有權人。若已移轉而無法返還,則追徵其價額,而財產移轉範圍,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。
行政訴訟曠日廢時
但所謂「無正當理由」應如何定義?若以已經移轉出售的帛琉大飯店為例,國民黨中投公司在1998年投資近20億,於帛琉興建帛琉大飯店,維持與帛琉間的外交關係。試問,擔負「邦誼永固」任務,算不算「正當理由」?而「現存利益」又應如何計算,是否比照公用徵收的標準?都是令人頭痛的問題!
4.最終依然回歸行政訴訟
條例規定,若不服委員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,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,提起行政訴訟。換句話說,未來國民黨只要提起行政訴訟,就將黨產爭議回到法院戰場。屆時依然回歸法院來認定上述不確定法律概念,並且進入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。
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》,推動多年終於立法,絕對是時代的進步,值得肯定。但後續法律爭議與社會衝擊能否妥善解決,恐怕才是能否真正落實轉型正義的關鍵。
4.最終依然回歸行政訴訟
條例規定,若不服委員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,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,提起行政訴訟。換句話說,未來國民黨只要提起行政訴訟,就將黨產爭議回到法院戰場。屆時依然回歸法院來認定上述不確定法律概念,並且進入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。
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》,推動多年終於立法,絕對是時代的進步,值得肯定。但後續法律爭議與社會衝擊能否妥善解決,恐怕才是能否真正落實轉型正義的關鍵。
政治大學博士候選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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